(2016)粤0105民初327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4-11
案件名称
徐丽影与张妙丝、陈微波民间借贷纠纷2016民初3274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丽影,张妙丝,陈微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105民初3274号原告徐丽影,住址广州市海珠区。委托代理人张穗豪,广东尚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妙丝,住址广州市越秀区。被告陈微波,住址广州市天河区。原告徐丽影诉被告张妙丝、陈微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丽影的委托代理人张穗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妙丝、陈微波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作出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张妙丝于2012年8月至2013年9月期间合计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45万元。期间被告张妙丝归还60万元,剩余85万元到今仍未偿还。两被告原是夫妻关系,2013年6月13日办理离婚,上述债务是两被告在婚姻存续期间产生的,依照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原告依约向被告张妙丝出借款项,被告张妙丝一直拖延偿还本息的行为己构成违约,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决两被告偿还欠款本金850000元人民币;2、判决两被告支付上述本金利息,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从起诉之日起,直至债务全部清还完毕;3、判决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被告张妙丝、陈微波均没有提出答辩意见及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徐丽影分别于2012年8月31日、2012年10月15日、2012年10月22日、2013年1月17日、2013年2月15日、2013年9月23日向被告张妙丝转账人民币60万元、30万元、20万元、20万元、4900元、10万元,合计1449000元,原告于2013年2月15日向被告张妙丝交付现金1000元,原告共向被告张妙丝出借款项145万元。被告张妙丝分别于2012年10月14日、2012年12月4日向原告转账人民币50万元、10万元。2016年3月11日被告张妙丝签署凭条记载张妙丝借到徐丽影人民币85万本金,尽量快些归还。两被告于1990年6月14日结婚,于2013年6月13日在越秀区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本院认为,本案是民间借贷纠纷。被告张妙丝从2012年8月至2013年9月向原告借款,累计结欠原告款项85万元的事实,有原告出具的中国工商银行《账户明细信息》以及被告签署的凭条为证证实。被告张妙丝未对上述证据提出反驳意见,本院依法予以认定。被告张妙丝没有偿还借款,构成违约。故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张妙丝偿还借款85万元及利息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陈微波应否承责的问题,两被告在2013年6月13日之前是夫妻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现两被告没有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是否属于被告张妙丝的个人债务提出抗辩,故本院依法认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应视为两被告的共同债务,原告要求被告陈微波对被告张妙丝在2013年6月13日之前的借款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有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张妙丝于2013年9月23日向原告借款10万元,属于其个人债务。原告要求被告陈微波对该笔借款承担共同清偿责任的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妙丝、陈微波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原告徐丽影共同偿还借款本金75万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付从2016年3月11日起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给原告;二、被告张妙丝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原告徐丽影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付从2016年9月23日起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给原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300元、诉讼保全费4770元,由被告张妙丝、陈微波共同承担。上述受理费已由原告预缴,原告同意由两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将其应负担的受理费直接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李 泳人民陪审员 缪瑞琴人民陪审员 钟木兰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 记 员 孙雪莹潘丽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