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2执577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上海皆易自动化设备技术有限公司与瀚鹏龙(上海)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皆易自动化设备技术有限公司,瀚鹏龙(上海)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12执577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上海皆易自动化设备技术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青浦区。被执行人瀚鹏龙(上海)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原告上海皆易自动化设备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瀚鹏龙(上海)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7日作出的(2016)沪0112民初895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民事判决确定:一、被告瀚鹏龙(上海)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皆易自动化设备技术有限公司支付货款698,312.61元;二、被告瀚鹏龙(上海)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皆易自动化设备技术有限公司支付以698,312.61元为本金,自2016年3月28日起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748.19元,财产保全费4,368.19元,两项合计10,116.38元,由被告瀚鹏龙(上海)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负担(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皆易自动化设备技术有限公司直接支付)。因义务人瀚鹏龙(上海)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未能自觉履行义务,权利人上海皆易自动化设备技术有限公司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2016年6月24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6年7月1日前履行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自觉履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向上海市房地产登记处、上海市公安局交警总队车辆管理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中心、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等查询被执行人房产、车辆、证券、银行账户等信息,查得被执行人在上海银行上海春申路支行、中国银行上海万科支行、招商银行上海张扬支行、邮储银行上海黎安路支行、农业银行上海颛桥支行账户十处,余额均为零元,皆已因它案被在先冻结,本案已作轮候冻结。另查得被执行人名下牌照号码为沪HFXX**沃尔沃、沪KBXX**大众牌、沪NKXX**大众牌、沪ABXX**奥德赛牌小型汽车4辆,以及专利30件,已因它案作变现处置。除此之外,被执行人目前无其他财产登记信息。2016年8月22日,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提供。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案无继续执行条件。鉴于本案暂无法继续执行,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沪0112民初8958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焕挺审判员 顾红兵审判员 徐 强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泽卿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