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04民初787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广州华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广东长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2016民初7873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华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广东长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04民初7873号原告:广州华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郑育生。委托代理人:蔡宗攸,广东唯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彪,广东唯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东长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法定代表人:马华新。委托代理人:卢金瑞,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华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长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作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原告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属当事人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华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9400元,由原告广州华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陈传岳人民陪审员 林 琳人民陪审员 罗洁玲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莫诗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