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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6执34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商丘华美耐火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郑州市宏利环化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商丘华美耐火保温材料有限公司,郑州市宏利环化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6执346号申请执行人:商丘华美耐火保温材料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郑州市宏利环化设备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商丘华美耐火保温材料有限公司诉郑州市宏利环化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将执行款项足额发放给申请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豫0106执346号案件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宋鹏飞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韦保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