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524执50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牟成宣与被执行人李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冻结裁定书
法院
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牟成宣,李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524执503号申请执行人牟成宣。被执行人李涛。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长宁县人民法院(2015)长民初字第688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牟成宣与被执行人李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李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本院的诉讼费用。但被执行人李涛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李涛在四川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股金,为便于案件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李涛在四川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金277856元及分红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吴明忠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 杨 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