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607执30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王显辉与王华国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显辉,王华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607执303号申请执行人王显辉。被执行人王华国。关于申请执行人王显辉与被执行人王华国合同纠纷一案,襄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生效后,因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确定的内容自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因被执行人外出打工,至今下落不明,本院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红敏审判员 程梦娜审判员 许万杰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