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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22执745-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山东高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高青惠泽纺织服装有限公司、山东北岳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淄博北岳商贸有限公司、陈会新、王盼盼、陈亮、高素彦、李艳学、孙兴义、陈雷、李永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高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青惠泽纺织服装有限公司,山东北岳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淄博北岳商贸有限公司,陈会新,王盼盼,孙兴义,陈亮,高素彦,李艳学,陈雷,李永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22执745-2号申请执行人山东高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岩松。被执行人高青惠泽纺织服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会新。被执行人山东北岳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雷被执行人淄博北岳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艳学被执行人陈会新。被执行人王盼盼。被执行人孙兴义。被执行人陈亮。被执行人高素彦。被执行人李艳学。被执行人陈雷。被执行人李永菊。本院在执行山东高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高青惠泽纺织服装有限公司、山东北岳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淄博北岳商贸有限公司、陈会新、王盼盼、陈亮、高素彦、李艳学、孙兴义、陈雷、李永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查明被执行人高青惠泽纺织服装有限公司、山东北岳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淄博北岳商贸有限公司、陈会新、王盼盼、陈亮、高素彦、李艳学、孙兴义、陈雷、李永菊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高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的标的84010.72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执行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2016)鲁0322民初31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山东高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单保光审判员  宋 杰审判员  蔡雁飞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淑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