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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02民初字158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中山支行与XXX、崔亚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中山支行,XXX,崔亚晶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02民初字1586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中山支行。负责人徐雪松,系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鹏,系辽宁健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史高旭,系辽宁健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XXX。被告崔亚晶。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中山支行诉被告XXX、被告崔亚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中山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440元(含公告费400元),收取2,92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邓玉皎审 判 员  董国辉代理审判员  刘 璐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