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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02执162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高珊与安徽金正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安徽省金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珊,安徽金正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安徽省金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02执1623号申请执行人:高珊,女,1982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被执行人:安徽金正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张惠,总经理。被执行人:安徽省金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王玉霞,总经理。本院在执行高珊与安徽金正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安徽省金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瑶民一初字第0559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明执行员 万斌红执行员 瞿玲玲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曼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