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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0民初606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重庆洁庆置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赵大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洁庆置业管理有限公司,赵大友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0民初6061号原告:重庆洁庆置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道角一村37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742899297Y。法定代表人:黄文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邱振华,男,汉族,1976年10月21日出生,住重庆市万盛经开区。委托代理人:李智红,男,汉族,1965年6月24日出生,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赵大友,男,汉族,1965年8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綦江区。本院于2016年7月27日受理了原告重庆洁庆置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赵大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重庆洁庆置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洁庆置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洁庆置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重庆洁庆置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刘扬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