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1324执50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廖海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廖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1324执50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王化鹏,总干事。被执行人:廖海,男,(身份证号码:×××3478),汉族,户籍地:湖北省随县。申请执行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被执行人廖海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案,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惠中法民三初字第89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赔偿申请执行人经济损失13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25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16日指定本院执行,本院于2016年6月16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中,经查询各金融银信、房管、国土等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1324执49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 伟审判员 林永明审判员 梁敬科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茹韵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