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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02民初947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四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102民初9479号原告李某甲。委托代理人陈旭,系辽宁华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某。原告李某甲诉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耿立秋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8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陈旭、被告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甲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00年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并于××××年××月××日生育一女李某乙。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双方学识、生活环境和生活习惯不同,加之原、被告互不关心,久而久之感情破裂,从2007年开始双方已无夫妻生活。婚生女李某乙一直跟随被告生活,为有利于李某乙的健康成长,请求法院判令婚生女归被告抚养。贵院于2015年11月9日作出(2015)沈和民一初字第02773号民事判决书,驳回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现原告认为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无法共同生活,故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婚姻关系;2、判令婚生女李某乙归被告抚养;3、由被告承担此次诉讼费用。被告徐某辩称,婚姻登记时间及婚生女情况属实。我与李某甲夫妻感情没有破裂,我不同意离婚,孩子太小,需要家庭的完整和父母的关爱。经审理查明,原告李某甲与被告徐某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生女李某乙于××××年××月××日出生。现原告因家庭琐事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原告曾于2015年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于2015年11月9日作出(2015)沈和民一初字第027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笔录、原告提供的结婚证、户口本等证据在卷佐证,经庭审质证及审查,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夫妻感情系婚姻关系存续的基础。本案中,原告李某甲与被告徐某系自主登记结婚,虽有矛盾,但尚未达到感情彻底破裂的程度,考虑到家庭长远利益和孩子成长问题,建议原、被告双方能在互谅互让、互相帮助的基础上改善夫妻关系,共同处理好家庭事务,故对于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某甲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李某甲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耿立秋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诗珊本判决书所依据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