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727刑初11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被告人李某某故意伤害罪刑事一��判决书
法院
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727刑初113号公诉机关辽宁省义县人���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某,男,1992年8月1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锦州市义县,住义县。因本案于2016年1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1日被执行逮捕,2016年7月27日被义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辩护人曹慧君,系辽宁秋铭律师事务所律师。辽宁省义县人民检察院以义检公诉刑诉(2016)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8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任英丽、代理检察员杨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及其辩护人曹慧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辽宁省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2月9日20时许,在辽宁省义县义州镇南关街40号鸿源洗浴门前,出租车司机被害人何某某与乘客被告人李某某因车费一事发生口角后,进而发生厮打,被告人李某某将被害人何某某右膝部踹伤,致使被害人何某某入院治疗。经鉴定,被害人何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2016年1月8日11时4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投案自首,经讯问,其对故意伤害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公诉机关针对所指控的犯罪事实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提请法院依法惩处。被告人李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表示自愿认罪。辩护人曹慧君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李某某有以下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第一被告人自首,是法定的从轻情节;第二赔偿了被害人损失,是酌定的从轻处罚情节;第三起因上被害人有过错。建议法庭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9日20时许,在辽宁省义县义州镇南关街40号鸿源洗浴门前,出租车司机被害人何某某与乘客被告人李某某因车费一事发生口角后,进而发生厮打,被告人李某某将被害人何某某右膝部踹伤,致使被害人何某某入院治疗。经鉴定,被害人何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2016年1月8日11时4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投案自首,经讯问,其对故意伤害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本院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李某某家属与何某某自行达成协议,赔偿了被害人何某某的经济损失,被害人何某某出具了谅解书,表示对李某某伤害行为谅解,不再追究李某某刑事责任。上述事实,有以下经法庭质证、认证的证据,予以证明: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李某某的自然身份情况。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案件来源、抓捕经过,证实案件来源及侦破过程、李某某自首情况。3、光盘一张,证实打架现场的情况。4、证人杜某某、蔡某某证言,证实路过打架现场看见李某某和何某某发生争执把二人拉开后离开了。5、证人肖某某证言,证实李某某和何某某发生厮打,李某某将何某某踹伤。6、被害人何某某的陈述,证实其被李某某踹伤右膝部,入院治疗。7、病志附页、病案首页、鉴定意见书、情况说明,证实何某某伤后入院治疗及经鉴定何某某右膝腓侧副韧带及前交叉韧带断裂属于轻伤二级;右膝20.5CM长瘢痕属于轻伤二级。8、协议书、谅解、询问笔录,证实被害人就民事赔偿已���李某某家属达成和解,并对李某某表示谅解。9、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与认定的上述事实基本一致。以上证据,均已经当庭质证,具有合法性、客观性,并与本案事实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应予以从轻处罚;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予从轻处罚。对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有自首及赔偿被害人损失的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予以支持。根据被告人李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庆华代理审判员 蒋玉娇人民陪审员 王 丽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齐 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