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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81民初179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刘某与来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辛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辛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来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181民初1794号原告:刘某。被告:来某。原告刘某与被告来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7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来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准予原、被告离婚;2.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事实与理由:原、被告婚前认识时间短,婚后发现性格不合,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且被告多次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原告认为这有名无实的婚姻不能再维持下去,望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并分割共同财产。被告来某辩称,我一直深爱着妻子,想和她白头偕老,为了孩子和家庭,我不同意离婚。我们婚后夫妻生活美满,不存在家庭暴力,我觉得妻子提出离婚另有隐情。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1989年1月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般。2016年6月原告开始与被告分居生活至今。本院认为,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无和好可能,是准予离婚的唯一法定标准;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中,原、被告虽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但原告没有证据证实双方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且被告不同意离婚,原告即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被告婚后已共同生活26年,双方应珍惜已建立起来的感情和家庭,生活中相互理解、相互照顾、相互关心、相互爱护,为家庭生活幸福美满、社会和谐共同作出努力。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刘某与被告来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高振锁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陆 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