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刑更528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罪犯彭某某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彭润祥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刑更5287号罪犯彭润祥,男,土家族,1988年10月12日生,小学文化,湖南省保靖县人,现在安徽省合肥市义城监狱服刑。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0日作出(2013)瑶刑初字第00504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彭润祥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合肥市义城监狱于2016年7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8月12日在合肥市义城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徽省合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春浩、王晓召出庭履行监督职责,执行机关指派干警田孝君、盛锋,罪犯彭润祥、证人陆勤洲等到庭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合肥市义城监狱以罪犯彭润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安徽省合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监督意见认为执行机关对罪犯彭润祥提请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但该犯尚有数额较大的财产刑未执行且狱内消费较高,建议对其减刑幅度适当扣减。经审理查明,罪犯彭润祥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6年04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一次。另查明,该犯家庭困难,但其狱内消费较高。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罪犯彭润祥的当庭陈述、证人陆勤洲的证言、湖南省吉首市峒河司法所出具的书面材料、该犯服刑监区出具的狱内消费记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彭润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但该犯尚有数额较大的财产刑未执行,其狱内消费较高,说明其有一定的执行财产刑的能力,故对检察机关的扣减意见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彭润祥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5月24日起至2016年10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姚本茹审 判 员 吴 陶代理审判员 高晓云ggz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徐基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