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003执32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刘堂英与张敬卫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堂英,张敬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003执329号申请执行人刘堂英,女,汉族,生于1962年2月20日,住江陵县。被执行人张敬卫,男,汉族,生于1965年5月20日,住荆州市荆州区。申请执行人刘堂英与被执行人张敬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2日作出的(2016)鄂1003民初41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张敬卫在金融部门的存款289175元(含借款本金24万元及利息45000元、执行费4175元),或冻结、提取被执行人在有关单位相同金额的收入;不足部分,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拍卖、变卖抵偿债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万卫军审 判 员 刘 敏代理审判员 张 星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周海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