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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83执261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周国超、黄成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国超,黄成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83执2619号申请执行人:周国超。被执行人:黄成永。申请执行人周国超与被执行人黄成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嵊州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5日作出的(2016)浙0683民初163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周国超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3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目前无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证券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双方当事人就(2016)浙0683执49号案件于2016年8月9日达成执行和解且被执行人已在按协议履行,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现阶段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健民审 判 员  裘海燕代理审判员  王 杰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欢添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