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502民初169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分行与XX、胡宗新信用卡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分行,XX,胡宗新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502民初1690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分行,住所地宜昌市西陵一路。负责人王波,职务行长。被告XX。被告胡宗新。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分行诉被告XX、胡宗新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XX、胡宗新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XX、胡宗新的银行存款2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洪斌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莊 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