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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2民初191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12

案件名称

李宝珍与朱凤英及李宝玉、李宝森、李宝吉、李秀珍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宝珍,朱凤英,李宝玉,李宝森,李宝吉,李秀珍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2民初1912号原告李宝珍,女,汉族。被告朱凤英,女,汉族。委托代理人王宇峰,男,西安市新城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第三人李宝玉,男,汉族。第三人李宝森,男,汉族。第三人李宝吉,男,汉族。第三人李秀珍,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宝珍与被告朱凤英及第三人李宝玉、李宝森、李宝吉、李秀珍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2日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行承担400元,下余400元退回原告。审 判 长  黄亚军代理审判员  杨 宁代理审判员  王 蔚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杨 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