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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723执恢18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申请人洋县信合与被执行人华伟、张东成、张洁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洋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华伟,张洁,张东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723执恢187号申请执行人洋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屈扬,理事长。被执行人华伟,男,汉族,医院职工。被执行人张洁,女,汉族,干部。系被执行人华伟之妻。被执行人张东成,男,汉族,居民。系被执行人张洁之父。申请执行人洋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依据(2015)洋民初字第0052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与被执行人华伟、张洁、张东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200000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东成向本院交纳执行款50000元(本金),申请执行人已经领取。经查,被执行人对余款暂无执行能力,现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洋民初字第0052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任保整审 判 员 岳清华代审判员 熊伟峰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白天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