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881民特9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8-27
案件名称
陈人彪、陈人瑞、陈人雪、陈人静与漳平市殡仪馆殡葬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人彪,陈人瑞,陈人雪,陈人静,漳平市殡仪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81民特90号申请人:陈人彪,男,汉族,居民。申请人:陈人瑞,女,汉族,居民。申请人:陈人雪,女,汉族,居民。申请人:陈人静,女,汉族,居民。上述三个申请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陈人彪,男,上述三个申请人的哥哥。申请人:漳平市殡仪馆。法定代表人:李林杰,男,汉族,居民。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立案受理申请人陈人彪、陈人瑞、陈人雪、陈人静与漳平市殡仪馆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陈人彪、陈人瑞、陈人雪、陈人静、漳平市殡仪馆因殡葬服务合同纠纷(骨灰寄存纠纷),于2016年8月22日经漳平市调解服务中心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一、申请人漳平市殡仪馆赠送申请人陈人彪、陈人瑞、陈人雪、陈人静的已故父亲陈海环“皇宫盒”款式的新骨灰盒一个、包骨灰盒的红绸布一块。二、申请人陈人彪、陈人瑞、陈人雪、陈人静原寄存的骨灰盒继续无偿存放在漳平市殡仪馆五年(即从2016年8月22日起至2021年8月21日止)。无偿寄存期满后,申请人陈人彪、陈人瑞、陈人雪、陈人静若需将骨灰盒继续存放,应按殡仪馆对骨灰盒寄存的规定缴纳管理费,不缴纳管理费的,按无主处理。三、申请人漳平市殡仪馆自愿补偿申请人陈人彪、陈人瑞、陈人雪、陈人静精神抚慰金和处理本纠纷的误工费、交通费、伙食费等各项经济损失,总计人民币20000元,并将该款于2016年9月6日前汇入申请人陈人彪指定的账户(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漳平支行,户名:陈人彪,账号:6217993900017811682)。四、申请人陈人彪、陈人瑞、陈人雪、陈人静取得补偿款后,不得就死者陈海环骨灰盒寄存纠纷事宜再向申请人漳平市殡仪馆主张其他任何权利。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第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陈人彪、陈人瑞、陈人雪、陈人静与漳平市殡仪馆于2016年8月22日经漳平市调解服务中心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庄金妙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清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