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881民初103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汪永萍与陈先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永萍,陈先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81民初1036号原告:汪永萍,个体工商户。被告:陈先国。原告汪永萍诉被告陈先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5日立案。原告汪永萍以需进一步完善相关证据为由,于2016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汪永萍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永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8元,减半收取99元,由原告汪永萍负担。审 判 长 张卫东审 判 员 杨大勇人民陪审员 王 溯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项 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