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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81民初103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汪永萍与陈先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永萍,陈先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81民初1036号原告:汪永萍,个体工商户。被告:陈先国。原告汪永萍诉被告陈先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5日立案。原告汪永萍以需进一步完善相关证据为由,于2016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汪永萍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永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8元,减半收取99元,由原告汪永萍负担。审 判 长  张卫东审 判 员  杨大勇人民陪审员  王 溯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项 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