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83财保6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高宁与蔡全友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高宁,蔡全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83财保64号申请人高宁,男,1989年10月19日生,汉族,安国市西城乡人。被申请人蔡全友,男,1961年5月8日生,汉族,住保定市新市区。申请人高宁与被申请人蔡全友因机动车交通事故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蔡全友所有的冀F×××××号小型客车予以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现金1500元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高宁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准予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蔡全友所有的冀F×××××号小型客车一辆。申请人应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 梅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一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