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082民初473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李颖霞与罗晓梅、刘志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颖霞,罗晓梅,刘志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082民初4734号之二原告李颖霞,女,1977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址三河市燕郊开发区。被告罗晓梅,女,1970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址北京市海淀区。被告刘志成,男,1958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址北京市海淀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颖霞与被告罗晓梅、刘志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刘志成名下的银行存款800万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刘志成名下的银行存款800万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沈 涛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建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