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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822执105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国清与被执行人周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国清,周志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吉水县人���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822执105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国清,男,汉族,住吉水县城。被执行人周志强,男,汉族,住吉水县。关于申请执行人刘国清与被执行人周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6)赣0822民初字52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周志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新根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肖凌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