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822执105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国清与被执行人周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国清,周志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吉水县人���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822执105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国清,男,汉族,住吉水县城。被执行人周志强,男,汉族,住吉水县。关于申请执行人刘国清与被执行人周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6)赣0822民初字52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周志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新根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肖凌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