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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21刑初29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4-01

案件名称

王子艳贪污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子艳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321刑初290号公诉机关怀远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子艳,女,1973年11月18出生于安徽省怀远县,汉族,大学专科文化,案发前系怀远县徐圩乡财政所会计,住怀远县。2016年3月24日因涉嫌犯贪污罪被怀远县人民检察院刑事拘留,同年4月7日经蚌埠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被怀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蚌埠市第二看守所。辩护人孙竹洪,安徽刘洪庆律师事务所律师。怀远县人民检察院以怀检刑诉(2015)2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子艳犯贪污罪,于2016年5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7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怀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若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子艳及其辩护人孙竹洪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怀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初,怀远县龙亢镇政府将龙亢水利配套建设工程、镇文化站办公楼建设工程、镇农技站办公楼建设工程公开招标,宿州市埇桥区水利水电安装工程公司、怀远县荆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怀远县天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分别中标。上述三家公司分别于2011年3月14日、4月23日、4月25日向龙亢镇政府缴存履约保证金47000元、10000元、10000元。被告人王子艳身为龙亢镇政府会计,在收取上述履约保证金后,违规存入其个人银行帐户。2011年下半年,三家公司分别向龙亢镇政府申请退还履约保证金,被告人王子艳为侵吞该履约保证金,于2011年10月10日、12月14日、12月16日分别使用龙亢镇政府财政资金退还怀远天宇公司履约金10000元、宿州市埇桥区水电公司履约金30000元、怀远荆涂公司履约金10000元。2013年,被告人王子艳使用其账户内的履约保证金购买商品房。案发后,被告人王子艳将67000元缴存至龙亢镇财政资金结算户。公诉机关为指控上述事实,提供了相关证据证实。起诉认为,被告人王子彦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之规定,构成贪污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王子艳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和适用法律均无异议。辩护人辩称被告人王子艳有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请求法庭从轻或减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1年初,怀远县龙亢镇政府将龙亢水利配套建设工程、镇文化站办公楼建设工程、镇农技站办公楼建设工程公开招标,宿州市埇桥区水利水电安装工程公司、怀远县荆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怀远县天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分别中标。上述三家公司分别于2011年3月14日、4月23日、4月25日向龙亢镇政府缴存履约保证金47000元、10000元、10000元。被告人王子艳在收取上述履约保证金后,存入其个人银行帐户。2011年下半年,宿州市埇桥区水利水电安装工程公司、怀远县荆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怀远县天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龙亢镇政府申请退还履约保证金,2011年10月10日、12月14日、12月16日被告人王子艳使用龙亢镇政府财政资金退还怀远县天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履约金10000元、宿州市埇桥区水利水电安装工程公司履约金30000元、怀远县天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履约金10000元。被告人王子艳将履约保证金67000元予以侵吞。2014年9月18日、23日被告人王子艳缴存47000元20000元至龙亢镇财政资金结算户。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依法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一、书证1、保证金及相关费用收取单据凭证证实宿州市埇桥区水利水电安装工程公司、怀远县荆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怀远县天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缴纳保证金及退还保证金的情况。2、龙亢镇财政所相关帐据、怀远县审计局怀审移[2016]1号审计移送处理书、审计工作底稿、审计计取证单、相关帐据等证实被告人王子艳向龙亢镇财政所退还保证金情况及涉嫌犯罪移送情况。3、商品房买卖合同、发票证实王子艳侵吞保证金的用项。4、怀远县机构编制委员会怀编(2015)30号文件、怀远县财政局《关于印发怀远县乡镇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怀远县乡镇财政管理方式改革业务操作规程》等证实财政所的性质及财务制度的规定5、户籍证明、工作简历、任职情况等证实王子艳的年龄及身份情况二、证人证言1、邵某的证言,证实怀远县天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中标及缴纳保证金10000元的情况。2、束某的证言,证实宿州市埇桥区水利水电安装工程公司中标及缴纳保证金47000元。3、王某的证言,证实怀远县荆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中标及缴纳保证金10000元情况。4、韩利清证言,证实2014年开始审计才知道收取保证金及相关账目处理情况。三、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子艳供述收取宿州市埇桥区水利水电安装工程公司、怀远县荆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怀远县天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保证金并存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款项被用于购买房屋的情况。其辩称存入保证金后忘记存入的情况。被告人王子艳当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证明无异议。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子艳身为国家工作人员,采取保证金存入个人账户,使用公款退还保证金的手段侵吞公款,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成立。被告人王子艳在侦查机关立案前,已退还全部公款,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王子艳当庭认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本院综合本案情节,决定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的从轻处罚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子艳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12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24日起至2016年9月23日止。尚未缴纳的罚金,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王 志 宏审 判 员 陈 秀 明人民陪审员 李  武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高宫晶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第二款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第三款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第十八条贪污贿赂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依照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对尚未追缴到案或者尚未足额退赔的违法所得,应当继续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第十九条第一款对贪污罪、受贿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应当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金;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应当并处二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应当并处五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