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51民初374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王定碧,王强与王自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强,王定碧,王自海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51民初3748号原告王强,男,汉族,1995年10月04日出生。原告王定碧,女,汉族,1938年03月02日出生。被告王自海,男,汉族,1967年10月0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强、王定碧与被告王自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经本院送达诉讼费缴费通知书后仍未按时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杨 建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程乃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