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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027执9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青海天峻鸿基福利煤炭有限公司、凌云县永和冶炼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凌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海天峻鸿基福利煤炭有限公司,凌云县永和冶炼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凌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027执99号申请执行人青海天峻鸿基福利煤炭有限公司,公司地址:青海省天峻县天木路,组织机构代码证75744594-1。法定代表人陈援朝,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凌云县永和冶炼有限公司,公司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凌云县伶兴村,组织机构代码证756520006,企业注册号451027200000957(1-1)。申请执行人青海天峻鸿基福利煤炭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凌云县永和冶炼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青海省天峻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9日作出的(2014)天民(二)初字第0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凌云县永和冶炼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青海天峻鸿基福利煤炭有限公司已向青海省天峻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青海省天峻县人民法院已依法立案执行,2016年6月29日青海省天峻县人民法院委托本院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凌云县永和冶炼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查证:发现凌云县永和冶炼有限公司账上只有小额银行存款,不宜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凌云县永和冶炼有限公司除有上述小额银行存款外,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青海天峻鸿基福利煤炭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凌云县永和冶炼有限公司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青海天峻鸿基福利煤炭有限公司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宗武审判员  梁福德审判员  姚源权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云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