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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2301民初375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李显云与云南振华建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显云,云南振华建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2301民初3757号原告李显云,男,1988年7月24日生,汉族,贵州省兴义市人,初中文化,农民,住贵州省兴义市,被告云南振华建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曲靖市宣威市西宁街道翠西苑17-13号,统一信用社会代码91530381709794602F。法定代表人刘明万,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显云诉被告云南振华建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装修装饰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显云以“被告云南振华建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已支付我装修款”为由,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显云以“被告云南振华建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以支付我装修款”为由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显云撤回起诉。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显云承担。审判员  黄金龙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洪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