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长商初字第59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2-27
案件名称
山东省建设建工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山东建工股份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省建设建工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东建工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商初字第590号原告山东省建设建工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负责人满建华,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山东建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法定代表人李宪之,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省建设建工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建工股份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4年7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在诉讼期间,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省建设建工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2583元减半收取计176292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81292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郑 娟审判员 李 强审判员 严子真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美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