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建执民字第222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1-08
案件名称
郑小娟、吕顺发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小娟,吕顺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建执民字第2225号申请执行人郑小娟被执行人吕顺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杭建商初字第01443号,依法向被执行人吕顺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吕顺发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吕顺发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吕顺发(证件号码:)在建设银行浙江省分行的15×××0#钞的存款人民币9848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仙良AUT())O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