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8行初66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汪龙与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市人民政府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龙,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市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C}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粤0308行初660号原告汪龙。被告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陈彪,该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刘伟,该委员会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旷佩虎,该委员会工作人员。被告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许勤,市长。委托代理人黄晓升,该政府法律顾问室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汪龙诉被告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信息公开及被告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汪龙负担,原告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本院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孙 静审 判 员 简 增 荣代理审判员 赵 娇二○一六年 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晓东(兼)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