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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3刑终36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翁箕抢劫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惠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翁箕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3刑终360号原公诉机关惠东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翁箕,女,汉族,小学文化。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8月28日被龙门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3月5日被抓获,次日被惠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惠东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抢劫罪批准逮捕,同年3月19日由惠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惠东县看守所。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法院审理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翁箕犯抢劫罪一案,于2016年6月21日作出(2016)粤1323刑初字第524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翁箕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以不开庭的方式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2016年2月28日21时许,被告人翁箕与被害人李某相约在惠东县平山街道办事处华侨城豪美宾馆301房开房,期间,翁箕趁李不注意将安眠药放在板蓝根冲剂中,等李某喝完熟睡后,将李某的金项链(85.51克)、玉坠、苹果手机(经鉴定,苹果6手机价值4230元,金镶玉价值4800元,金项链价值25653元,共价值人民币34683元)以及现金3000多元拿走。次日,翁箕将劫取的金项链以20300元的价格卖给平山街道松岭路57号的金惠珠宝商店。同年3月5日,公安机关在龙门县龙城街道办事处西林路林村围公路旁将翁箕抓获,被劫的玉坠以及苹果手机现已被缴回,收购赃物的珠宝商店已退赔了被害人李某的经济损失22520.38元。原审判决认定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实公安机关对本案立案侦查情况。2、现场方位图、照片、勘察笔录,证实本案案发现场概貌。3、被害人李某的陈述,证实2016年2月28日11时许,有一名叫阿玲的女子叫我载她到广厦花园对面药店买凉茶,买完凉茶后,阿玲说没地方去,找间宾馆休息一下,我们到平山华侨城豪美宾馆开房,我和阿玲喝了一杯板蓝根凉茶,接着我去洗澡,洗完澡后我觉得很困就睡觉了,我把手机等放在枕头下,29日上午我发现我手机和钱、一条金项链不见了。我被盗走一部苹果6手机,一条带玉坠的金项链(重约80克),现金约6000元。4、抓获被告人翁箕的经过,证实2016年3月5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翁箕抓获。5、被告人翁箕的户籍资料,证实被告人翁箕的身份情况。6、被告人翁箕的供述,证实被告人翁箕归案后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翁箕交待:当天我先把安眠药放到冲好板蓝根的冲剂,让他喝下,那名男子喝了后熟睡,我就趁机拿走他身上的金项链、玉坠、苹果手机、现金3000多元,然后将金项链卖给一个金店的妇女,她给了我20300元,当时是以200多元一克卖的。安眠药是我打算自己吃的,后来起了贪念,才放到被害人喝的水中的。7、价格认定材料,证实经物价部门认定,千足金300元每克,苹果6手机价值4230元,金镶玉价值4800元。8、证人朱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2月29日我店里员工翁某打电话给我说回收一条金项链,共86克,每克236元。9、单据,证实被害人购买的金项链重85.51克。10、刑事化验报告,证实送检的茶杯内的可疑液体,检出安眠药成分。11、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翁箕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8月28日被龙门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原判认为,被告人翁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药物麻醉的方法,使被害人丧失反抗能力,从而劫取被害人财物,其行为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翁箕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行犯罪,是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鉴于本案被害人的财物损失已被追缴或退赔,没有造成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判处被告人翁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之规定,作出判决如下:被告人翁箕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上诉人翁箕上诉称:1、其与被害人李某是男女朋友关系,当时并没有想过作案。在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后,被害人没有及时兑现曾答应给其的金钱,一时冲动,才采取了药物麻醉的方法,从而拿走了其原本应得到的财物。同时,被害人的财产损失已被退回,没有造成被害人的经济损失。2、其长期患有疾病,其在外就医时医生曾嘱咐,让其去上级医院重新体检,现在看守所亦带着惠州时代医院的药物服用,希望二审法院从轻处罚,让其早日就医。经二审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上诉人翁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药物麻醉的方法,使被害人丧失反抗能力,从而劫取被害人财物行为的案件事实清楚,有经一审法院开庭时当庭举证质证的证据足资证实。二审期间控辩双方无新的证据,故本院对原判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翁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药物麻醉的方法,使被害人丧失反抗能力,从而劫取被害人财物,其行为构成抢劫罪。上诉人翁箕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行犯罪,是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本案被害人的财产损失是由回收赃物的珠宝商店退回,并非由上诉人主动退回。上诉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对上诉人翁箕的上诉理由,经查:1、上诉人翁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药物麻醉的方法,使被害人丧失反抗能力,从而劫取被害人财物,其行为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故上诉人与被害人是否是情侣关系并不影响上诉人的定罪问题;此外,被害人的财产损失虽已被退回,但并非由翁箕本人退回,故上诉人以与被害人是男女朋友关系、一时冲动犯罪的上诉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纳。2、关于上诉人的身体情况的问题并没有相关的证据予以证明,亦不影响本案的定罪量刑,原审法院已根据上诉人的坦白、悔罪等量刑情节对上诉人从轻处罚,量刑并无不当,故上诉人以身体状况需要早日体检就医为由要求本院从轻处罚的上诉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纳。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胡 鹰审 判 员  丁祥雄代理审判员  徐耀文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魏 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