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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91执69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曹友山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91执694号被执行人:曹友山,。被执行人曹友山危险驾驶一案,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0391刑初70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16年8月4日向本院立案信访局移送该案,要求对被执行人曹友山处罚金7000元。本院于2016年8月4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总额为7000元。被执行人曹友山现已将罚金7000元交至我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鲁0391刑初70号刑事判决书中所确定的罚金7000元的部分已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东升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丁 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