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30民初140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13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谷某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谷某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30民初1404号原告李某某。委托代理人田某某。被告谷某某。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刘某某,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谷某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权的自由处分,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1元减半收取40.5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建强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司伟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