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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203执55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刘增报与程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增报,程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203执553号申请执行人:刘增报,××。被执行人:程浩,农民。申请执行人刘增报与被执行人程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钢民初字第7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由于被执行人近期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钢民初字第74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光亮审 判 员  弭 强代理审判员  周德强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吴 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