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203执55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刘增报与程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增报,程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203执553号申请执行人:刘增报,××。被执行人:程浩,农民。申请执行人刘增报与被执行人程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钢民初字第7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由于被执行人近期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钢民初字第74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光亮审 判 员 弭 强代理审判员 周德强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吴 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