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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322执字第87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王永光与何向海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永光,何向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322执字第871号申请执行人王永光,男,汉族,农民,现住梨树县。被执行人何向海,男,汉族,农民,现住梨树县。上述当事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30日作出(2015)梨民一初字第4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6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本院执行过程中,法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5800元,已交付给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5)梨民一初字第41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卞旭东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