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322执字第87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王永光与何向海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永光,何向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322执字第871号申请执行人王永光,男,汉族,农民,现住梨树县。被执行人何向海,男,汉族,农民,现住梨树县。上述当事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30日作出(2015)梨民一初字第4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6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本院执行过程中,法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5800元,已交付给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5)梨民一初字第41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卞旭东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