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84民初220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朱利明与蒋珍祥、翟解方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利明,蒋珍祥,翟解方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84民初2208号原告:朱利明。被告:蒋珍祥,成年。被告:翟解方。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利明与被告蒋珍祥、翟解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蒋珍祥、翟解方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蒋珍祥、翟解方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利明撤回对被告蒋珍祥、翟解方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27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朱利明负担。审判员 程革江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苏晓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