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8601民初51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佘伟涛与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石家庄营业部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佘伟涛,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石家庄营业部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8601民初517号原告:佘伟涛,男,1975年3月3日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唐县。委托代理人:路俊远,河北陆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石家庄营业部(原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石家庄营业部),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石中路377号物联网大厦B座15层。负责人:梁永兴,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佘伟涛诉被告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石家庄营业部(原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石家庄营业部)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佘伟涛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佘伟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其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佘伟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千八百一十一元,由原告佘伟涛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张璐璐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飞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