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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502民初213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陈祖银诉代德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毕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祖银,代德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502民初2133号原告陈祖银,男,1968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毕节市大方县。被告代德兴,女,1969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祖银诉被告代德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祖银于2016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祖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陈祖银承担。审判长 朱 江审判员 朱明尧审判员 段江信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 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