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2927民初30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原告马法土麦诉被告张木洒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一审判决书
法院
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法土麦,张木洒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甘2927民初300号原告:马法土麦。被告:张木洒。马法土麦诉张木洒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7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马法土麦和张木洒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马发土麦的诉讼请求:1.张木洒拆除占用马法土麦位于癿藏镇学文村五社的0.4亩土地上修建的非法建筑并立即返还占用的土地;2.张木洒赔偿由此行为给马发土麦造成的损失;3.案件受理费由张木洒承担。事实与理由:马法土麦与张木洒系癿藏镇��文村五社村民,马法土麦因长期在外经商,2008年3月10日,马法土麦与张木洒口头协商后,马法土麦把位于癿藏镇学文村五社的0.4亩承包地口头协议租种给张木洒,约定的租期为3—5年,租金为3500元,张木洒一次性付清了租金。租期满后,原告多次去要未果。张木洒的答辩意见是,请求驳回马法土麦的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2002年,马法土麦儿子马五德把该土地承包经营权以3500元的价格转让给张木洒,转让期限为剩余承包期限,张木洒当时付给马法土麦儿子转让费3500元,后张木洒一直耕种该土地,马法土麦没有主张过任何权利。马法土麦围绕其诉讼请求提供的证据:癿藏镇学文村村委会证明一份。张木洒围绕其答辩意见提供的证据:癿藏镇学文村村委会证明一份。马法土麦和张木洒对对方提供的证据均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本院对该案的事实认定如下:2002年,马法土麦儿子马五德把位于癿藏镇学文村的0.4亩地(东邻周文吉尼地,南邻马麻庄地,西邻马尕奴地,北邻农路)口头转让给本社的张木洒,但两人未签任何书面协议,2013年张木洒又把该地兑换给了马麻庄,期间马法土麦没有主张权利。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各持己见未能达成协议。本院认为,马法土麦与张木洒争执的土地,2002年,马法土麦的儿子马五德把该地租赁给了张木洒,由于双方未签书面租赁协议,且马法土麦没有提供该土地的承包证书。因此,无法认定该土地是否处于租赁期限内。综上所述,马法土麦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该土地不在租赁期限内,因此马法土麦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以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驳回马法土麦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马法土麦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马俊德审 判 员 董国宇人民陪审员 马晓明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马克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