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825民初0183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浙江龙游金泰沥青混泥土有限公司与浙江省直同人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龙游金泰沥青混泥土有限公司,浙江省直同人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825民初01831号原告:浙江龙游金泰沥青混泥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龙游县塔石镇老虎洞。(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2567841918XK)法定代表人:朱国英,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陈荣伟,浙江游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省直同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保俶路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6691854220)法定代表人:李洪桩,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龙游金泰沥青混泥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省直同人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龙游金泰沥青混泥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6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浙江龙游金泰沥青混泥土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傅建军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 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