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221民初268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黄东兵与韦海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东兵,韦海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221民初2687号原告:黄东兵。被告:韦海玉。原告黄东兵诉被告韦海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黄东兵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韦全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自行处分诉权的行为,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没有损害国家利益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东兵撤诉。本案受理费42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212.5元,由原告黄东兵负担。代理审判员 覃欧芸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覃芳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