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028财保6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申请人安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申请人刘发芝、肖红艳、唐末勤、刘学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安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发芝,肖红艳,唐末勤,刘学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028财保65号申请人湖南安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侯淇耀,职务理事长。地址安仁县永乐江镇城关片区七一东路2号。被申请人刘发芝,男。被申请人肖红艳,女,系被申请人刘发芝之妻。被申请人唐末勤,男。被申请人刘学梅,女,系被申请人唐末勤之妻。申请人湖南安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段志东、李新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湖南安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刘发芝、肖红艳、唐末勤、刘学梅的银行存款27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并已提供相应的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湖南安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情况紧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相应担保,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刘发芝、肖红艳、唐末勤、刘学梅的银行存款27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申请人应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民事诉讼,逾期未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予以解除财产保全措施。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丁永安二0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段文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