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4执195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朱启谱与章玉庆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启谱,章玉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4执1959号申请执行人朱启谱。被执行人章玉庆,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朱启谱申请执行章玉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人民币156000元,执行费人民币2240元。本院于2016年3月24日作出的(2016)浙0104民初3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朱启谱于2016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我院查询,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我院将被执行人章玉庆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人书面向我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终结(2016)浙0104执1959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的执行财产线索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汪骏华人民陪审员 施 剑人民陪审员 杨晓磊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苏诗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