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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1181执20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8

案件名称

吴国平诉黄江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国平,黄江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德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1181执201号申请执行人吴国平,男,汉族,江西省德兴市人,自由职业,住江西省德兴市银城街道朱家坪。被执行人黄江山,男,汉族,江西省德兴市人,职工,住江西省德兴市银城街道朝阳路。本院在执行吴国平与黄江山由本院2016年2月19日作出的(2016)赣1181民初5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吴国平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销申请。要求本院不执行该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赣1181执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耀文审 判 员 方洪根审 判 员 祝文锋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郑玉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