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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82刑初200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582刑初2007号公诉机关晋江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男,1974年9月8日出生于江西省抚州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家住抚州市。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5月3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8日被执行逮捕。晋江市人民检察院以晋检诉刑诉[2016]18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7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晋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谢德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晋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5月1日23时许,被害人沈某2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车牌号为闽C×××××的二轮摩托车沿晋江市内坑镇白垵村村道由北往南行驶,至内坑镇白垵村东大街路口地段,行驶于靠路中快速车道,遇被告人陈某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由西侧小路口驶出后穿越道路往东侧行驶,被害人沈某2避让不及,致闽C×××××号二轮摩托车前部右侧与无牌二轮摩托车左侧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沈某2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陈某驾车逃逸。经法医鉴���,被害人沈某2符合颅脑损伤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陈某负本事故全部责任。2016年5月2日,被告人陈某在晋江市内坑镇“三民”小学旁一民房被公安机关查获。案发后,被告人陈某家属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调解协议,赔偿被害人家属人民币150000元,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沈某1、郑某证言;扣押决定书、笔录及清单,调取笔录,调取证据清单,财物入库清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勘查记录,事故照片,交通事故车辆痕迹勘验记录,道路交通事故尸表检验笔录,监控截图,户籍信息,机动车信息,驾驶资格信息,抓获、破案经过,工作说明,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辨认笔录、说明及照片,同步录音录像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交通���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当庭表示认罪,且被告人陈某家属赔偿被害人家属150000元,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予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予以酌情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3日起至2019年7月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 园代理审判员  付雅莉人民陪审员  庄文良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吴陈斌速 录 员  张燕秋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