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602执114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红军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院生购房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红军,王院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602执1142号申请执行人王红军,男,汉族,1968年8月26日出生,文盲,延安市宝塔区人,无业,现住延安市宝塔区红化小区AB区******号。公民身份证号码:6106241968********。被执行人王院生,男,汉族,1959年12月22日出生,初中文化,延安市宝塔区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万花乡毘堵村。公民身份证号码:6106021959********。申请执行人王红军申请执行王院生购房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6)陕0602民初29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2016年8月22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递交了撤回执行申请书,称其与被执行人私下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经审核,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6)陕0602执恢1142号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内容履行,申请人可以随时按原判决内容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安 强审判员 演晴利审判员 李 强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 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