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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28民初252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金乡县顺发物业公司诉李建厂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乡县顺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李建厂,陈莹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28民初2528号原告金乡县顺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海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茂盛,男,1990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金乡县。被告李建厂,男,1982年7月21日出生,汉族。被告陈莹,女,1984年7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金乡县顺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建厂、陈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金乡县顺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2日以被告已经缴纳物业服务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乡县顺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基于被告已经缴纳物业服务费而申请撤回起诉,意思真实,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乡县顺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金乡县顺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 岩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颂颂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