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322民初127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林顺福与林玉梅、林建洪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顺福,林玉梅,林建洪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322民初1273号原告林顺福,男,1936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委托代理人林文慰,仙游县大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代理。被告林玉梅,女,1953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被告林建洪,男,1974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莆田市城厢区。上述二被告委托代理人范明亮,福建凌龙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林顺福与被告林玉梅、林建洪因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林顺福自愿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撤回起诉,该处分行为没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顺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一百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五十元,由原告林顺福负担。审 判 长 吴丽仙代理审判员 陈 伟人民陪审员 陈新武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毅鹏 来自